任命唐麗為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長,免去其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三庭副庭長職務;
任命秦永興為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三庭副庭長,免去其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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